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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“痛经假”并非新事物。(视觉中国/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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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、浙江少数地区明确经期假为公假或带薪,山东则按病假处理。大多数地方未有明确规定。
多地规定中,请痛经假有一项前置条件,即要有诊断证明。“我本身就不舒服,还要去医院排队处理这个事儿。”
李华平担心,设置痛经假反而加剧职场中的隐形性别歧视。“用人单位觉得要增加用工成本,表面上不说,但可能减少对女职工的招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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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南方周末记者 姜博文
南方周末实习生 孙琪 龚涵孜
在云南,对于饱受重度痛经折磨的女性职工而言,一项利好即将到来。
2024年10月20日,“云南下月起实施痛经假”登上微博热搜。9月25日,云南省政府发布《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。该规定的第9条明确,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一系列劳动保护,其中包括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,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,经期给予1至2天的休假。
事实上,“痛经假”并非新事物。三十多年来,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曾颁布过相关规定,明确女职工可休“痛经假”。但根据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李华平的观察,总体而言,女职工请痛经假并不多见,要让女性真正享受相关权益,仍有赖于配套公共政策的跟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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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期是否带薪,各省规定不同
徐灵是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妇产科主任。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,痛经是妇产科最常见的病症之一,指月经前后或月经期出现下腹部疼痛、坠胀,伴有腰酸或其他不适。痛经分为继发性痛经与原发性痛经,前者大部分有器质性病变,症状由盆腔疾病引起,任何能够影响盆腔脏器神经的病变都可能导致痛经,像子宫肌腺症、子宫内膜异位症、盆腔炎性疾病、宫内节育器放置史等;后者是特发性的,不能用盆腔疾病解释,主要因月经来潮时子宫内膜前列腺素含量升高导致,90%以上的痛经属于这种。
“从医学角度理解,给予‘痛经假’应该更多指的是原发性痛经,”徐灵说,“它没有什么器质性的病变,是在经期的一种痉挛性疼痛,严重时面色发白,出冷汗,症状严重者影响生活和工作,需要给予适当的休息。”
许臻曾在湖南省一家三甲医院妇瘤科担任主任,目前在一家私立医院任妇科医生。她回忆,在她四十余年的从医经历中,无论是继发性还是原发性,因严重痛经而无法正常生活、工作的情况并不多见,“一般都能够耐受,可以工作、生活。”
即便如此,痛经对女性而言仍属常见困扰。针对痛经问题,西悉尼大学多位学者结合过往38项研究的数据,完成了一项超过2万个样本的元分析。分析显示,37项研究中,71.1%的女性曾受痛经影响;33项研究中,48.3%的女性报告出现一种或多种情绪变化、乳房胀痛、腹胀或疲劳。
与痛经相关的假期也早已有之。1993年,由原卫生部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《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》就指出,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,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,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。
据不完全统计,十余个省市都颁布过类似规定。2009年,湖北省政府颁布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其第9条明确,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,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,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。
1995年,重庆市政府发布《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》,其中第8条规定,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,经医疗机构确诊后,月经期间应给予2天休假,按出勤对待。
全国多省市对痛经假的相关规定也不尽相同。上海就规定,经期可给予休假,未要求痛经。有地区对工种做出区分,上海明确,从事高空、低温等行业的女职工可在经期给予公假1天,对其他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则是“酌情给予照顾”。不同地区对痛经程度的要求也不同,云南就明确,女职工患重度痛经可给予1至2天休假;辽宁则规定,重度痛经以外,经量过多的也可给予1至2天休息。也有省份未明确休息时长,以福建为例,其规定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,经本人提出,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。
此外,绝大多数省市的相关规定中,没有明确痛经假或经期假是否带薪,仅有诸如上海、浙江等少数地区明确其为公假或带薪,山东则确定此类假期按病假处理。
一些女性有月经羞耻,即使痛经难忍,也不好意思说。(视觉中国/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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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重度痛经”,如何证明
十余年前,李华平就开始关注女性休痛经假的讨论及现象。不过,据他观察,时至今日,去请这类假的女性仍不算多。许臻与徐灵也称,她们很少遇到来开痛经诊断证明或者假条的女性。
在李华平看来,目前有几个因素仍在影响女性休痛经假。其一,一些用人单位有月度的全勤奖金,女性一旦请了痛经假,可能就拿不到这笔奖金。这种情况下,只要不是极为严重的疼痛,很多女职工都会忍着去上班。“她可能会向单位提出来,我这两天身体不太方便,”李华平说,“只要去上班,单位也可能会有照顾,或让她从事一些轻体力的劳动,或者稍微休息,不会对她有要求。”
其二,李华平认为,也有女性担心休此类假会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。同一单位里,不同女职工身体情况不同,有人受经期影响小,有人可能每月都疼痛难忍,如果因此每月休假,有女职工难免顾虑这是否将影响其晋升及评优评先。
在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看来,女性请痛经假的另一重顾虑是,很多女性有月经羞耻,即使痛经难忍,也不好意思说,假装身体无大碍,不需要休假。“女性过去所接受的月经羞耻的文化教育,使大家很回避这个话题。”
李华平补充,目前多地有关痛经假的规定中,有一项前置条件,即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,这固然避免了有人钻空子、伪装痛经休假,但也为真正受疼痛困扰的人设置了阻碍。
“有女职工觉得,我本身就不舒服,然后还要去医院排队处理这个事儿,还不如用其他方式,”李华平说,“请年假、事假、调休,都有可能。”
此外,一些地方也规定,诊断为有重度痛经的女性可给予休假。徐灵介绍,当患者因痛经来求诊,医生一般会先通过病史询问、体格检查、辅助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,来排除是否存在器质性病变。如果是存在器质性病变而引起的继发性痛经,需要根据原发性疾病给予相应的治疗或休息时间。
如排除了继发性痛经,就原发性痛经的疼痛程度而言,可以做 VAS评分进行评估。VAS即视觉模拟量表,是最常用的一种疼痛强度的单维度测量评估工具。
徐灵称,VAS 的评估也较为主观。“每个人对疼痛的感受度和阈值是不同的。所以,重度痛经其实很难仅靠患者的主诉来界定,还要结合患者的体格检查等情况来综合判断。”诊断时,她会在病史中详细描述患者的主诉、症状和检查的情况;如果考虑痛经影响患者的生活或工作,或者有些工作不适宜经期开展,她就开具痛经的诊断,给予相应的休息,并不特意强调是否一定是“重度痛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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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尽可能不多增加用工成本”
事实上,并非所有用人单位都会按照许多地方规定的那样,走完整的程序批痛经假。
一位在杭州某互联网医疗私企工作的女性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,她曾因痛经向公司请假休息,而公司的相关流程相对人性化,只需在钉钉上走流程报备,每月均可休经期假半天,无需前往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或假条。
结合十余年的观察,李华平认为,尽管目前请痛经假的女职工还不多,但总体而言,社会对于女性经期权益的保护还是越发重视。
张荆认为,过去,社会舆论不太愿意谈论诸如痛经假这种妇女权益话题;如今,此类话题探讨得也越来越多。她建议,地方政府部门在考虑对用人单位进行奖励、表彰时,可以把放痛经假等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参考。
不过,在休痛经假的相关权益方面,多位受访者认为,各地规定仍有可以进一步完善之处。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燕平看来,其中之一,就是规定附加了开具诊断这样繁琐的前置条件,却没有强制的效力。
“可以适当给假的规定,就意味着也可以不给。只要不是应当给假,就不具备强制效力。”谢燕平还认为,多数此类规定在休假时长上的表述为1至2天,休长休短由用人单位决定,用人单位的决定权较大。
谢燕平建议,应简化审批流程,明确休假时长。例如,可考虑规定一份假条或诊断的有效期为一年,该年度只需要提供一次,这一年里每个月都可以享受1天带薪痛经假。
李华平则认为,多地设置有前置条件的柔性规定也有一定合理性。一方面,其要避免一些女职工钻规定的空子;另一方面则是考虑了痛经痛到难以正常生活、工作的情况还不算普遍,“也不是普遍性地鼓励员工都去请假,而是赋予确实因身体原因难以劳动的女职工相应的保护,这个也是合理的。”
更令他担心的是,设置此类假期反而可能加剧职场中的隐形性别歧视。“女职工享有产检假、产前假、产假、生育假、哺乳假等假期,加上现在的痛经假,用人单位是会用脚投票的。他们会觉得这样要增加很多用工成本,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。表面上,他们不会说,但是有可能减少对女职工的招聘等等。”
“不能因为这个原因(加剧性别歧视)就不出台保护女职工的文件,而是要想办法平衡用人单位利益和女职工利益。”谢燕平说,“解决这些问题可能需要从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持上努力。”
李华平的想法是,“尽可能不要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”。他建议,女职工因休痛经假而产生的薪酬费用,可通过立法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。如此,单位用工成本没有增加,女性的休假权益也得到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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